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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健身瑜伽变“伤身”瑜伽谁来买公海贵宾会单?
公海贵宾会随着大众对健康生活理念的日渐推崇,瑜伽逐渐成为广大群众健身的热门选择。但因选择项目不当,教练指导不到位或学员保护措施缺失等原因,瑜伽运动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,学员受伤的事故也时有发生。当健身瑜伽变成“伤身”瑜伽,赔偿责任谁来担?
甘某是一名上班族,平时工作压力较大,希望通过瑜伽运动来放松身心。今年5月,她在一家瑜伽馆报名了五个月的瑜伽课程,花费1400元。在一次课程中,教练要求甘某做一个“鸽子式”的动作,结果导致甘某腰部受伤,下课回家后疼痛加剧,难以活动,次日甘某通过微信与该瑜伽馆负责人杨某沟通,杨某回复称是正常运动后的拉伤,建议贴片膏药,次日再去上课。休息两日后,甘某感觉疼痛没有得到缓解,遂前往就医,医院诊断证明腰部损伤,医嘱卧床3周。为此,甘某多次找到瑜伽馆协商赔偿事宜,但瑜伽馆负责人坚称自己没有责任,双方协商赔偿未果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甘某诉至本院,要求判令瑜伽馆退还剩余课程费用1190元,并赔偿医药费396元,误工费9000元,共计人民币10586元。
开庭前,承办法官逐一联系双方当事人,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,但差距很大。瑜伽馆认为甘某腰部损伤与练习瑜伽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公海贵宾会,且甘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,故不同意支付该费用,调解工作陷入僵局。为有效避免矛盾激化,决定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,承办法官抽丝剥茧地分析事情的起因、经过和争议焦点,晓之以理、动之以情,既阐释法律的规定,让双方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,又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,化解双方心中的怨气。经过不懈努力,双方终于放下芥蒂,达成了和解协议,瑜伽馆负责人同意一次性赔偿甘某各项费用共计6800元,并在签完调解协议后当场付清。
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瑜伽馆作为专门从事瑜伽培训教学服务的机构,理应为学员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和专业的健身服务,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甘某受伤,故对甘某的受伤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但甘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理应知晓练习瑜伽的相关风险,具备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公海贵宾会,并对自己的身体状态、承受能力等有充分的认知,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健身瑜伽课程中,学员与机构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,一方面,对于瑜伽馆等健身机构,应当为学员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和专业的健身指导服务,并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。在学员练习肢体动作的过程中,带教老师应指导学员采取与自身水平相适应的动作,并给予必要的安全事项提示。另一方面公海贵宾会,参加瑜伽等活动的学员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也应对自身安全尽合理注意义务。进行练习前,要做好必要准备 学习必要的健身常识。瑜伽练习时,要注意听取专业教学老师的建议,遵守相关注意事项和健身规则,量力而行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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